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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印發《施工現場懸挑式鋼平臺安全技術導則》的通知

發布(bu)日期:2021-12-27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印發《施工現場懸挑式鋼平臺安全技術導則》的通知

京建發〔2021401

各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經濟技術開發區開發建設局,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各相關單位:

  近年來,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懸挑式鋼平臺,由于設計、加工、管理等原因,生產安全事故時有發生。隨著技術的不斷發展,現行《施工現場懸挑式鋼平臺安全操作技術導則》已無法滿足施工現場懸挑式鋼平臺安全管理需求。為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完善相關技術要求,有效防范事故發生,我委組織編制了《施工現場懸挑鋼平臺安全技術導則》,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單位結合施工現場實際,認真貫徹執行。本導則自202211日起實施,原《施工現場懸挑式鋼平臺安全操作技術導則》(京建發〔2012110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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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現場懸挑式鋼平臺安全技術導則

  一、術語

  (一)懸挑式鋼平臺

  以懸挑形式擱置或固定在建筑物結構邊沿的操作平臺,斜拉式懸挑鋼平臺和支承式懸挑鋼平臺。

  (二)工具式液壓爬升懸挑鋼平臺

  以懸挑形式擱置或固定在建筑結構邊沿,主要用于接送、轉運物料,通過液壓系統提供爬升動力,具備自主爬升功能、超載報警功能、數據傳輸功能,且其主要結構構件為工廠制式加工的專用鋼結構產品,在現場按特定程序組裝的定型化物料平臺。

  二、技術要求

  (一)懸挑式鋼平臺

  1.懸挑式鋼平臺上部拉結吊點必須位于現澆混凝土結構上,混凝土強度應大于10Mpa

  2.懸挑式鋼平臺的結構應穩定可靠,限制荷載不宜大于1.5t,安全系數不小于3

  3.懸挑式鋼平臺的懸挑長度不宜大于5m,承載面積應不大于20㎡,長寬比應不大于1.5:1,均布荷載不應大于5.5KN/㎡,集中荷載不應大于15KN,懸挑梁應錨固固定。

  4.懸挑式鋼平臺懸挑主梁應使用整根的槽鋼或工字鋼,嚴禁接長使用,主體結構內錨固長度不宜小于1.5m;型鋼規格不宜小于20#b,特殊工況下應經計算確定;主梁下與結構擱置邊沿應設置限位裝置,安裝時應緊貼結構外立面。

  主梁上的吊環宜采用厚度不小于20mm鋼板或直徑不小于20mm圓鋼制作,吊裝吊環與受力吊環應分開設置,設置位置應保證吊裝過程中重心平穩。鋼板上掛繩孔孔徑不宜小于35mm,且應機械鉆孔,不得氣焊割孔。圓鋼應一次冷彎成型,不得反復彎折。吊環與主梁應滿焊,不得有咬邊、夾渣、裂紋等焊縫質量缺陷。

  5.懸挑式鋼平臺次梁應使用整根槽鋼或工字鋼,規格不宜小于16#,不得接長使用,嚴禁超出主梁外邊緣。主梁、次梁及防護欄桿應采用螺栓連接或焊接的方式。采用螺栓連接時,應機械鉆孔,不得氣焊割孔,螺栓規格不宜小于M16普通螺栓;采用焊接時,連接處均應滿焊,不得有咬邊、夾渣、裂紋等焊縫質量缺陷。

  6.懸挑式鋼平臺任何一個吊點、主繩、保險繩應能單獨承載該側所有荷載。

  7.懸挑式鋼平臺主繩、保險繩上部拉結吊點不應在同一位置,不宜采用同一種固定形式。(見附件1

  8.懸挑式鋼平臺擱置點、上部拉結吊點應設置在穩定的主體結構上,位于懸挑結構時,應經結構設計單位書面確認。

  (二)工具式液壓爬升懸挑鋼平臺

  1.工具式液壓爬升懸挑鋼平臺卸料層長度不大于5m,寬度不小于2.5m,承載面積不大于20㎡;平臺限制載荷不大于1.5t,安全系數不小于3。(見附件2

  2.工具式液壓爬升懸挑鋼平臺安裝前應準確設置穿板螺栓孔,誤差不得超過±5mm;混凝土強度應大于15Mpa方可進行爬升作業。

  3.工具式液壓爬升懸挑鋼平臺導軌長度應大于連續兩層結構總高度的最大值。

  4.工具式液壓爬升懸挑鋼平臺鉸接處銷軸均需經過調質處理,其部件組裝、防護欄桿、防護網連接處選用螺栓規格不應低于8.8級。

  5.工具式液壓爬升懸挑鋼平臺應配備爬升防墜裝置,額定頂升力與爬升荷載之比應在34之間。

  6.工具式液壓爬升懸挑鋼平臺應配備爬升同步控制裝置,機位間升差值大于15mm時,應自動停機。

  三、安全管理

  (一)鋼平臺制作、產權、安裝、使用單位應嚴格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1.制作單位應對產品的質量、性能負主要責任,提供相關檢測報告。

  2.產權單位應對每次入場產品的質量、性能進行復驗,并對檢驗結果負責。

  3.安裝單位應嚴格按照方案進行安裝、驗收,對安裝過程中的安全管理和安裝質量負主要責任。

  4.使用單位應嚴格按照方案、交底進行驗收、使用,對使用過程中的安全管理負主要責任。

  (二)懸挑式鋼平臺應嚴格按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進行管理,工具式液壓爬升懸挑鋼平臺應嚴格按照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進行管理。

  1.鋼平臺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工具式液壓爬升懸挑鋼平臺專項施工方案應組織專家論證。

  2.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前,項目技術負責人應向施工現場管理人員進行書面的方案交底,并由雙方共同簽字確認。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應向所有作業人員進行書面的安全技術交底,并由雙方和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共同簽字確認。

  3.鋼平臺進場初次組裝完成和每次提升后,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經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后,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見附件34

  4.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每日對鋼平臺進行安全巡視,填寫鋼平臺巡視檢查記錄表(見附件56),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應要求立即整改,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施工單位應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

  (三)鋼平臺安裝、提升、拆除期間,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監理工程師應現場監督。

  (四)鋼平臺應設置聲光超載報警裝置,具備現場超載報警功能,工具式液壓爬升懸挑鋼平臺超載報警系統綜合誤差不大于10%。宜增加視頻監控等安全管控措施,與智慧化平臺或手機終端聯動,超載報警信息應能即時向項目專職安全員、安全總監、項目生產負責人、安全監理工程師等相關管理人員推送,項目應安排專人及時制止違章或危險作業,解除報警;超時未解除報警,裝置應自動二次推送超載報警信息至項目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直至隱患消除、報警解除。

  (六)鋼平臺上的操作人員嚴禁超過2人,平臺內側應設置限制人員數量、荷載(噸位)的標識牌、驗收標識牌、操作規程牌、量化標識牌。(見附件7

  (七)鋼平臺吊運、安裝、拆除過程中,涉及特種作業的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工具式液壓爬升懸挑鋼平臺爬升作業人員應經廠家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八)鋼平臺防護欄桿高度不低于1.5m,應以硬質材料進行封閉,防護欄桿應能承受任何方向1KN的外力作用。懸挑式鋼平臺應滿鋪50mm厚腳手板或同等強度的其他材料(應有試驗數據作依據),并固定牢固;工具式液壓爬升懸挑鋼平臺應滿鋪厚度2.5mm以上花紋鋼板,并牢固固定。鋼平臺若與腳手架交叉,應在腳手架方案內明確架體加固及平臺出入通道的安全措施。

  (九)遇有五級(含)以上強風等惡劣天氣,必須停止鋼平臺所有作業,恢復使用前,應進行檢查。

  (十)懸挑式鋼平臺穿墻螺栓、上部拉結吊點等主要受力構配件,應由具備相應鋼結構工程施工資質的廠家加工制作,并提供生產廠家資質、原材料質量證明、焊縫檢測報告、力學性能檢測報告等資料。

  (十一)懸挑式鋼平臺穿墻螺栓、上部拉結吊點等重要受力構配件,每次進場前應經原制作單位全數檢測,并提供相關檢測報告;提升前應做外觀檢測,發現變形、開焊、松動、嚴重銹蝕等情況,應回廠維修檢測。

  (十二)懸挑式鋼平臺主繩、保險繩應分別設置,與主梁水平夾角不得小于45°,必須同時張緊、受力,鋼絲繩與吊點連接處應采用心形環保護,鋼絲繩嚴禁與平臺防護欄桿、主體結構、腳手架接觸,嚴禁接長使用,嚴禁使用花籃螺栓。

  (十三)懸挑式鋼平臺兩側的吊點應設置在主梁上、護欄外,上部拉結吊點定位應使鋼絲繩與平臺主梁水平面垂直投影夾角在0-5°,主繩吊點距平臺前端不應大于500mm,保險繩吊點距主繩吊點不宜大于500mm

  (十四)懸挑式鋼平臺鋼絲繩直徑不得小于21.5mm,安裝與連接應符合《鋼絲繩夾》(GB/T5976)的規定,并設置安全彎。

  (十五)懸挑式鋼平臺的外側應略高于內側。

  (十六)工具式液壓爬升懸挑鋼平臺應具有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廠家出廠檢驗報告、合格證明等相關資料,并存檔備查。

  (十七)工具式液壓爬升懸挑鋼平臺初次安裝時,需在平臺安裝層下層再安裝一層附板支架,保證導軌穿過兩層附板支架。

  (十八)工具式液壓爬升懸挑鋼平臺穿板螺栓發生形變時,應予報廢。

  (十九)工具式液壓爬升懸挑鋼平臺組裝、拆解作業均應在地面完成,嚴禁高空組裝、拆解。

  四、安全操作要求

  (一)鋼平臺安裝、提升、使用、拆除時,地面垂直投影6m范圍,應設置警戒區,懸掛警示標識,禁止人員入內。必須進入的,應清除鋼平臺上的物料并停止作業。

  (二)鋼平臺周轉物料作業時,應為作業人員設置兩根獨立的安全繩,繩徑不小于12.5mm。安全繩應固定在建筑物上一層主體結構可靠位置,不得與鋼平臺、腳手架等任何部位連接,作業人員應將安全帶通過自鎖器與安全繩連接。

  (三)鋼平臺作業人員年齡不得超過55周歲、身體狀況良好,應按規定配備使用勞動防護用品,遵守操作規程。

  (四)鋼平臺使用過程中,任何人不得隨意拆改平臺構配件。

  (五)鋼平臺吊運物料時應避免沖擊荷載。

  (六)鋼平臺的防護欄桿上嚴禁擠靠放置物料或探出護欄放置物料,物料應堆放整齊,放置高度應低于防護欄桿高度。

  (七)鋼平臺上的物料必須及時清運,不得利用鋼平臺長期存放物料。

  (八)懸挑式鋼平臺移位過程中平臺上不得有操作人員。

  (九)懸挑式鋼平臺安裝、提升時,吊點、后端錨固未完全安裝完成前,不得提前摘除起重機吊鉤,吊運時應使用卡環,不得使吊鉤直接鉤掛吊環,吊環應按通用吊環或起重吊環設計,并應滿足強度要求。

  (十)工具式液壓爬升懸挑鋼平臺爬升前必須卸去載荷,爬升過程中平臺卸料層人員不得停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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